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取保候审的量刑标准,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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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针对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取保候审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故一般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犯罪情节一般相对较轻,或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其最终的刑罚判决,一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取保候审的量刑标准,但是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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