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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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 2、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有: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予以支持;出租人同意使用可以折价,不同意要拆除;六个月内未对承租人转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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