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需要持遗嘱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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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需要由遗嘱人经国家公证机关来进行办理。公证遗言是指公民在其生前安排自己的财产的继承问题,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死亡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在遗嘱者的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所受理。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还在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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