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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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的时间是一年。根据有关规定,哺乳假为一年,自孕妇生产之日起计算。哺乳假期间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为一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工作一小时。对于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天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
根据相关规定,哺乳假是一年,自孕妇生产之日起计算。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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