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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若受轻伤,对其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总和。《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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