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1)、 (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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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书 2、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女士官子女、福利院集体户口等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材料,经批准后办理 3、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办理条件:长期在京居住、长期在京居住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有效身份证过期等原因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准备材料: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其监护人应当代为申请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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