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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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同的,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其次要作用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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