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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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想要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形式要求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求:具备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含义;不得取消继承权;个人财产;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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