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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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变更承租人流程如下: (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二)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租赁房屋办理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如下:1、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3、携带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4、领取注册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并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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