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0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5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属双(多)胞胎的,以孩次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4.5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8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不同情形分别按前述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怀孕且未补办审批手续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以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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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就是指有中国政府发布的超生所要缴纳的费用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1、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2、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3、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4、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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