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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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一、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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