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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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2、处罚不同: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和猥亵罪在概念、量刑和适用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1、概念不同。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猥亵罪通常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2、量刑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猥亵罪的对象是女性和男性,而强奸罪只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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