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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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 具体如下: 1、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具体如下:两岁以下的儿童应由其母亲抚养。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来说,谈判是主要任务。不能达成一致的,以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为补充进行判决。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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