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如何认定: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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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的认定应根据购房合同上面的时间进行认定。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那么就属于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的,那么就属于婚后购房。
婚前买房由个人出资的,当产权是在结婚前取得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的,应该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前已经还清贷款,只是婚后取得产证但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房贷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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