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现根据两个案例,点评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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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有下列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按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增加或减少;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违约形式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和拒绝履行债务;履行缺陷,指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权利缺陷时,应当承担责任;履行不当。债务人除履行缺陷外,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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