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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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 2、基础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工资自己的工资/社平工资*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所以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决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所缴纳的社保里面的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按照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每月发放一笔钱,用来保障年老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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