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改名条件 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监督下 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理由要充分 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 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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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改名字具备的条件: (一)名字粗俗、怪异的; (二)名字难认、难写的; (三)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四)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五)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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