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按照起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是指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在内的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不依法立案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受害方,受害方可以案件的一审裁判独立提起上诉。 公诉案件:一审裁判宣布后,受害方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只能向作为国家公诉代表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上诉,至于检察机关才不采纳就难说了。 这种立法主要是体现了我们的立法理念,即严重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方的权利,更侵害了国家(也即统治阶层)所极力维护的有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危害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此,必须由统治者的代表出面要求惩处犯罪行为人,国家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国家公诉制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防止受害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或者缺乏相应的物质等条件无法提起有效地诉讼。 当然,实践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也导致了许多问题。 2、刑事案件不判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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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等。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是规范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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