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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以暴力方法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网络实施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提供证据有困难,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首先应当固定证据,避免被侵权人在遭受网络暴力准备维权时,而侵权行为人又将捏造的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信息或个人隐私、其他个人信息等删除,造成被侵权人举证困难。建议被侵权人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人发布的侵权网络信息进行公证,收集固定证据。 2、固定证据后,尽快联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发出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 3、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合理开支包括了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也可一并主张在损失赔偿范围内,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及影响程度予以判决。 4、如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进行举报。如涉嫌诽谤罪也可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固定证据后,尽快联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发出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 3、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合理开支包括了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也可一并主张在损失赔偿范围内,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及影响程度予以判决。 4、如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进行举报。如涉嫌诽谤罪也可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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