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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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计算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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