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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为农村房子,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偿如下;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拆迁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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