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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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必须主动及时;三是必须客观全面;四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五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1、书证: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勘验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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