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在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的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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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在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是在刑法第133条,规定了本罪是指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使重大事故的发生,使得受害人重伤、死亡或使得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的损失。量刑起点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判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若因行为人逃逸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刑期可达到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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