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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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4、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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