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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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住满五年后,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集资房由职工全额集资建成,这种情况,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房产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1、人事处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人事科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人员变动信息通知给劳资科; 3、劳资科草拟书面通知,报处领导审核后及时交财务处; 4、人事科修改人员信息,劳资科修改工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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