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经营期限;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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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协议中必须载明的事项有: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合伙目的; 2、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3、出资方式、所占份额; 4、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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