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7、验资报告。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5、发票领购簿(3~5项有营业税项目的领购);6、纳税人到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购领申报工具(即税务卡、录入器,地点:鞍山西道220号),并于取证时进行初始化。(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1、变更税务登记证申请表;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取证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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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到原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登记,具体流程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一,办理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滞纳税义务的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一,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二,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五,如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配合回收。 第三,办证方式是现场办证,向就近税务机构递交资料,合法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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