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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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隐瞒患者病情违法。 隐瞒病情的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医患关系的破坏,医疗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下降和医疗秩序的混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稳定良好的医患关系。
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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