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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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科内讨论、查清事实。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然后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 (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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