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即只要债权人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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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为由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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