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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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校外打架学校有权利处理,公安机关未涉入调查处理的,学校应参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打架斗殴等违纪案件的调查办法进行调查,打架斗殴一般会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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