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5、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6、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7、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8、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9、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10、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11、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12、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13、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 14、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15、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6、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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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无效的婚姻有一方重婚的;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是指因胁迫结婚或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隐瞒的情形。如果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关系就是有效的。
认定同居关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自行共同生活的人员,即可确认构成同居关系。且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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