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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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合理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地进行调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上限,但违约金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也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应予以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一般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一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依法调整。 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和明确的预期损失程度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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