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按照此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在2万左右,具体要看您所在地的收入水平,在当地的上一年度统计报告中可以查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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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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