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8条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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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主要有:诚信原则,投保人陈述不真实,不能有效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有利益关系。
财产侵权赔偿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以财产赔偿为唯一方法;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因损害相同原因受益的,应在损害金额内扣除利益,应确定赔偿范围;过失相抵原则,是以损害赔偿债务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侵权相抵原则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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