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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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公证的印影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大陆人跟台湾人办理离婚的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还应出具有效证件,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余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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