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达成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即可。 当事人一方认为仲裁无效,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该仲裁裁决即丧失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裁决有效或无效的条件: 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对于裁决的事项具有仲裁权; 仲裁程序合法或与仲裁规则相符; 被申请人得到了公正的仲裁程序保障;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没有隐匿或伪造情形;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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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法院通常是诉讼法院或委托执行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法院通常是诉讼法院或委托执行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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