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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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5、颁发离婚证。
补办离婚证需要以下手续: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属实的应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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