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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家暴的存在。 离婚证明家暴行为的证据有: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留存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 1、尽量打“110”报警,110报警有报警记录留存; 2、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当时无法报警的,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 5、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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