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上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赔偿”那是道义上,依照法律的话无需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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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发生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阶段,与其具体赔偿数额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级别。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等。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才有赔偿。如果认定为工伤,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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