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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有: 1、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规定的主要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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