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只能向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责令补缴(其中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份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不是对劳动者以金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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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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