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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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按其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计算。无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离婚财产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依照协议。一方的独特财产归本人所有。共有财产应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不平等。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真实需求、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评价作出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为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年收入或同行业月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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