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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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承担,仍不足由侵权者赔付。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出了交通事故后应当找肇事司机负责赔偿;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还可以找司机的雇主、单位或者车辆的车主等负责赔偿: 一、如果司机是被雇佣的,则可以找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则可以找司机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三、如果是借用、租赁车辆,且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可以找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可以找车辆的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是肇事司机购买的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则可以找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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