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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如下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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