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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亦包括2种方式,一种为协议离婚,一种为诉讼离婚。针对协议离婚,较为简单,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针对诉讼离婚,关于管辖法院,一般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或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同的情形管辖法院有所不同。诉讼离婚中最大的障碍是送达问题,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婚姻一方失踪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离婚: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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