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当报废。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即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最长年限为13年,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最长年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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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年限: 1、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报废年限:3年。延期检验周期:每年2次; 2、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8年延缓报废年限: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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