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期及义务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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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的义务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调查机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的,应报调查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限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限。缓刑考验期的的原因:缓刑考验期以原刑期为准,可以与原刑期相等;缓刑考验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处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罪犯不免除刑事处罚,是否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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