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调查火灾事故;(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五)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六)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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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复议和可诉讼的行政行为。 2、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除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外,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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