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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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处理方式如下:拖欠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明材料。另外,如果是因为企业遭遇了暂时性的经济困难导致工资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建议劳动者能够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解,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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